新中国成立前夕,景颇族社会已发展到农村公社趋于解体和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在保留了较多原始公社制残余的同时,出现了阶级分化。景颇族既受中原封建王朝所委封的傣族封建领主——土司的统治,也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政治制度——山官制。前者的统治通常是通过后者实现的,因而山官制是解放前大多数景颇族地区的主要政治制度。每一个山官辖区就是一个农村公社,山官对外代表本辖区,对内是生产、习惯法、政治、军事等方面的领导者;山官职位须按幼子继承制的原则世袭;辖区之晦,各村寨都有头人,协助山官管理事务,山官享有一定的特权。近代部分地区废除了山官制度,实行了民主选举头人的新制度。
景颇族分布在海拔1500~2000米的亚热带山区,气候温和,土壤肥沃。早期,土地实行村社公在制,主要耕作旱地农业,为刀耕火种的原始生产方式,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在水田农业出现以后的近百年里,生产力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出现了剩余劳动,产生了水田的租佃、典当、抵押和买卖等剥削关系,从而土地私有制逐步确立起来,出现了新的阶级分化,80%以上的贫苦农民都无田少地、缺乏耕牛和农具,加上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国民党反动政府的压迫和剥削,广大景颇族劳动人民过着民不聊生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