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重要讲话中,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成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这是继十五大、十七大报告后,在党的政治纲领中,再一次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政体中的地位。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党就曾在革命根据地建立过少数民族自治政府。例如,1936年10月,红军西征到达回民聚居区——豫海县西部和海原县东部地区(现均属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和海原县管辖)时,曾建立过“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雇农出身的共产党员马和福任自治政府主席,当地回民李德才任副主席。这是少数民族建立革命自治政府最早的一次尝试。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第17条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根据这个规定,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正式划定定边县的四、五区和城关镇的两个村为回民自治乡。同年9月,将陇东曲子县的三岔镇划为回民自治区。后来,又将关中地区新正县的一、九区、盐池县回六庄划为回民自治区,在蒙古族人口有百余户的城川建立了城川蒙民自治区。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5月,在党领导下,蒙古族人民与其他各族人民一起,在蒙古族地区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标志着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开始正式实施。建国后,国家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2003年10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成立。目前,全国共建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我国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基本完成。
鉴于我国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且分散,不适合建立自治地方,宪法规定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作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补充形式,截至2009年底,国家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098个民族乡。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除高山族和京族外,有9个建有民族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