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依据毛泽东断言的民族在国家消亡之后才会消亡,提倡对少数民族进行双语教育,培养其民族意识。不仅规定民族地区可举办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民族师范学校、民族职业学校、民族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及民族高等院校,还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教学”;但相关条文在2006年修订之《义务教育法》已消失。
2002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是用本民族语文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编译具有当地特色的民族文字教材。要把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所需要经费列入教育经费预算,资助民族文字教材的编译、审定和出版,确保民族文字教材的足额供应。大力推进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
2006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少数民族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的用途为:“重点用于支持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骨干师资“双语”培训,兼顾体现民族教育特色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给少数民族教育发展提供了额外的经费支持。
1992年,沿海省、市与143个少数民族贫困县结成“一对一”帮扶关系。
2000年教育部等联合印发《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对民族地区给予倾斜。
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普通高校举办民族班,从而使少数民族学生能够以较低分数进入高校学习。
20世纪80年代,一些全国重点大学和部分省属高等院校举办了民族班,一些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也举办了民族班。对于西藏和新疆,还设立了专门的内地学校西藏班和新疆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