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场。宪法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把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规定为上级国家机关的法律义务。
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1、在扶贫资金、建设项目上向民族地区倾斜;
2、设立专项资金。比如,1951年设立少数民族发展教育补助费,1955年设立民族地区补助费,1964年设立民族自治地方机动金,1977年设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1980年设立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1992年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等;
3、组织发达省市对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1979年,国家确定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和新疆、山东支援青海、上海支援云南和宁夏、全国支援西藏。1996年,国务院确定15个东部发达省市对口帮扶西部11个省(区、市),同时动员中央各部门对口帮扶贫困地区。为促进西藏发展,中央先后五次召开西藏工作座谈会,按照“分片负责、对口支援、定期轮换”的办法,加大对口支援力度。据统计,1994年以来,国家先后安排60多个中央国家机关、全国18个省(市)和17个中央企业对口支援西藏。为了加快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发展,2010年1月,中央召开了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3月,召开了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5月,召开了新疆工作座谈会,2011年5月27日至29日,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就对口支援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4、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在西藏,国家长期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的税收政策,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从2010年6月1日起,对新疆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都是5%,仅此一项,给新疆每年增加财政收入上百亿;
5、实行金融优惠政策。如优惠贷款利率、利差补贴等;
6、对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重点扶持。对人口较少民族,按照国家扶持、省(区)负总责、县抓落实、整村推进的原则,加大扶持力度和资金投入,并组织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大型企业对口帮扶;
7、制定并实施专项规划。如制定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与十二五规划相配套,制定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正在编制之中;
8、因地制宜,扶持民族地区发展。近两年,国家制定出台了西部大开发新十年指导意见,以及支持西藏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和新疆、广西、宁夏、内蒙古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2011年6月1日,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9月30日,出台了《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推出10项扶持政策,包括中央财政每年将给予经济开发区一定数额的补助,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