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伟大变革,同样也给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带来了深刻变化,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就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而言,也面临着许多新挑战和新任务。
在2011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出:“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很重要,也很有必要。就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而言,今后工作中,我们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一方面狠抓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动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尤其要抓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的监督职能,狠抓民族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确保民族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同时,要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民族地区的有效实施,增强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真正做到依法治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人大民族工作部门,
第一,要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若干规定要求,尽快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规章或具体措施办法,重点要在财政转移支付、资源开发补偿、生态环境保护补偿、配套资金减免、民族干部培养使用等方面要有所突破。这几个问题,是难点,也是重点,需要继续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尽快提出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办法措施。
第二,要督促和推动尚未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行政规章、措施办法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省区市,尽快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要督促和推动已经制定但需要修改的民族自治地方,在坚持国家大政方针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国务院若干规定精神的前提下,立足当地发展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及时做好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修改工作。在修改工作中,要善于根据形势变化,用足用活用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权,为当地发展提供宽松、有序的发展环境,同时,要坚决避免过去那种许多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出一辙、比较笼统、过于原则,不少条文只是简单重复、照搬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条款,结合当地实际不够的现象。
第四,要督促和推动尚未制定自治条例的5个自治区、5个自治州和8个自治县,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结合本地特点,早日制定实施自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