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央有明确要求。1992年1月,在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就明确指出:“我们必须建立和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到本世纪末,要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
2005年5月,在第三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指出:“要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时代进步,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也从初步建立到基本形成,取得了重大成就。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为核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和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是把民族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必由之路,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实施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族工作长期实践的重要经验总结,为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加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