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民族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实施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长期实践的重要经验。为了切实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全国各民族的大团结,不断推动和强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民族法制建设。经过建国60余年的努力,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为党和国家民族工作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极其重要意义
关于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央有明确要求。1992年1月,在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就明确指出:“我们必须建立和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到本世纪末,要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2005年5月,在第三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指出:“要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时代进步,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也从初步建立到基本形成,取得了重大成就。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为核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和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是把民族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必由之路,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实施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族工作长期实践的重要经验总结,为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加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特征
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体现宪法精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这个体系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我国民族众多,各民族的历史文化差别很大,发展程度不一,个性特点明显。这一点,从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和主要内容上,从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调整的法律关系以及调整手段上,都是显而易见的;二是具有特殊的复杂性。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要规范调整的社会范畴十分复杂,比如,主体民族与非主体民族的关系、民族地区与周边地区及周边国家的关系、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关系、落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脱贫致富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系,等等,都具有极强的民族地区特点,要调整好规范好这些范畴,本身就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三是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内容包罗万象,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就整个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来讲,综合性很强;四是具有发展完善过程的长期性。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开放的、与时俱进的过程,不会一蹴而就,也不会停滞不前,相反,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伟大征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社会的新进步、经济的新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的新期待,这个体系也会与时俱进地不断发展和完善,从而在不断巩固和加强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同时,也为世界范围内民族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成功的中国经验。
三、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改革开放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伟大变革,同样也给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带来了深刻变化,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就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而言,也面临着许多新挑战和新任务。在2011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出:“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很重要,也很有必要。就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而言,今后工作中,我们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一方面狠抓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动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尤其要抓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的监督职能,狠抓民族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确保民族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同时,要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民族地区的有效实施,增强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真正做到依法治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人大民族工作部门,第一,要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若干规定要求,尽快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规章或具体措施办法,重点要在财政转移支付、资源开发补偿、生态环境保护补偿、配套资金减免、民族干部培养使用等方面要有所突破。这几个问题,是难点,也是重点,需要继续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尽快提出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办法措施。第二,要督促和推动尚未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行政规章、措施办法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省区市,尽快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第三,要督促和推动已经制定但需要修改的民族自治地方,在坚持国家大政方针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国务院若干规定精神的前提下,立足当地发展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及时做好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修改工作。在修改工作中,要善于根据形势变化,用足用活用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权,为当地发展提供宽松、有序的发展环境,同时,要坚决避免过去那种许多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出一辙、比较笼统、过于原则,不少条文只是简单重复、照搬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条款,结合当地实际不够的现象。第四,要督促和推动尚未制定自治条例的5个自治区、5个自治州和8个自治县,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结合本地特点,早日制定实施自治条例。
四、充分发挥全国人大民委在民族立法工作的职能和作用
作为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之一,除调研外,全国人大民委还承担着民族工作领域的立法与监督任务,这也是我们常说的人大民族工作的三大任务。就立法工作来讲,民族委员会目前没有专门的立法任务,在这种情况下,认真做好法律草案的审议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履行好审议方面的职能,就需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法律草案的研究上,特别是要做好法律草案中涉及民族问题的条款的研究,对法律草案中涉及民族问题的条款是否符合民族地区实际,草案相关条款是否成熟,要认真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另一方面,如果交给民族委员会研究的法律草案中没有涉及民族问题的条款,而民族工作相关问题又确实需要在法律草案中以专门条款的形式加以规范的,民族委员会也要坚持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力争写进有关民族问题的专门条款。这项工作做好了,就是立法工作做出了成绩。同时,民族委员会还要把审查民族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来对待,积极认真地提出我们的意见和建议。
五、必须处理好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民族工作的实践充分证明,民族法制越完备,越有利于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民族法制越完备,越有利于民族地区和谐稳定;民族法制越完备,越有利于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民族法制越完备,越有利于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处理好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关系。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都是解决民族问题的行为规范,民族政策有时也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几乎所有的民族法律法规都表达了一定的民族政策要求,这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一大特色。另一方面,在法制建设中,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和一条成功经验。做好新时期的民族法制建设,必须妥善处理好政策与法制的关系,善于将党的政策、党关于民族工作的大政方针纳入法制化轨道,转化为国家意志,转化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动力。今后工作中,我们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一方面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动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发展完善;一方面要带有感情地抓好民族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确保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能够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