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民族通婚后 如何确定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盼 发布时间:2024-03-05

根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合于1990年5月10日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 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分享到:

上一篇:我国对少数民族的人口政策   下一篇:司法机关应向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提供哪些帮助?

返回首页

更多>>相关文章

更多>>图片文章

中国的民族政策之坚持民族平等团
民族自治地方升挂国旗的规定
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及其实践
国家关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

精彩推荐

更多>>民族文化

中国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都是由外国传入的,这些宗教都是世界性宗教,在国际上占有...[详细]

更多>>民族旅游

灵武恐龙化石群遗址位于宁东镇磁窑堡煤矿南1公里处,距银川市东南70公里。2005年4月至2006年11月...[详细]
广西容县真武阁在城东绣江北岸,建于明万历元年(1573)。阁下有石台,称古经略台。楼阁平面矩形...[详细]

更多>>民族饮食

更多>>民族新闻

更多>>民族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