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应向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提供哪些帮助?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盼 发布时间:202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应该为他们提供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规也都对这一问题作了类似的规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活动中,则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要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分享到:

上一篇:不同民族通婚后 如何确定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   下一篇:同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建立统一战线政策

返回首页

更多>>相关文章

更多>>图片文章

中国的民族政策之坚持民族平等团
民族自治地方升挂国旗的规定
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及其实践
国家关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

精彩推荐

更多>>民族文化

中国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都是由外国传入的,这些宗教都是世界性宗教,在国际上占有...[详细]

更多>>民族旅游

灵武恐龙化石群遗址位于宁东镇磁窑堡煤矿南1公里处,距银川市东南70公里。2005年4月至2006年11月...[详细]
广西容县真武阁在城东绣江北岸,建于明万历元年(1573)。阁下有石台,称古经略台。楼阁平面矩形...[详细]

更多>>民族饮食

更多>>民族新闻

更多>>民族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