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赛马竞赛规则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连翘 发布时间:2011-11-15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体育总局

民族赛马竞赛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体育局:

现将修订的《民族赛马竞赛规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族赛马运动是一项人马结合,通过运动员驾驭马匹运用正确的技战术、以最快速度完成规定赛程为基本特征的运动项目。其目的是为了推动我国赛马运动普及与发展。

第二条 民族赛马是在平坦无任何障碍物的跑道上进行的,赛程途中允许跑道有坡度不大的上升或下降,参赛运动员和所骑马匹以最短时间最先通过规定赛程者为获胜。

第二章 竞赛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三条 每次举办赛会时建立赛会的组织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和贯彻总则精神。

第四条 组织委员会负责赛会的组织和领导,并协调下设各委员会(部、处、组)的工作。组委会下设竞赛机构有: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医护组(部)和兽医组(部)。

第五条 组织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视赛会规模而定),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裁判委员会

一、裁判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比赛进行裁决,判定参赛马匹的名次和成绩,并予以公布。

裁判委员会根据赛会规模设置下列人员的全部或一部分: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主办单位委派裁判长、副裁判长、检录长、司闸长(或发令长)、检查长、终点裁判长、记录长(如无自动计时设备,需设记时长1人),并选派检录员、司闸员、发令员、检查员、计时员、记圈员、终点裁判员、记录员及联络员各若干人。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一)在大会组委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和主持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裁判委员会委员由专业人员组成.其职责是监督、检查和协助各岗位裁判员的工作。

1.裁判长职责:在裁判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执行整个比赛裁判工作。

1.1赛前检查比赛场地及设备、器材,特别应注意安全问题,对不妥之处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1.2分配各裁判员工作任务,掌握全部比赛情况,并遵循规则精神解决比赛中的一切问题。

1.3根据检查长的报告,经调查核实后,会同裁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取消犯规运动员和马匹的比赛资格。

1.4遇裁判员对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时,需要做出初步裁决。

1.5根据判定的竞赛结果,提供各场比赛的名次和成绩。

1.6遇特殊情况,足以影响比赛时,向大会提出暂停比赛的申请。

2.副裁判长职责:协助裁判长工作,在裁判长缺席时代行裁判长职权。

3.检录长职责:

3.1领导检录员、兽医进行检录工作。

3.2组织和主持参赛运动员确定马匹闸位的抽签。

3.3复核和检查运动员和马匹的服装、号码、装备等事项。

4.司闸长(发令长)职责:

4.1负责组织参赛马匹入闸。

4.2发令开闸起跑。

4.3与检录长保持联系。

如果承办赛场没有起跑闸箱设备,则设发令长和发令员,由发令长组织和主持马匹起跑,决定起跑时运动员是否犯规,并且决定对其处理办法。

5.检查长职责:

5.1检查比赛途中运动员和马匹的行为。

5.2凡违背规程和规则精神,包括在赛场内外粗暴对待马匹的行为,以及危及安全的问题均属检查之列。

5.3签发各场次有关犯规的检查报告。

6.终点裁判长职责:

6.1根据比赛实况,判定比赛名次和成绩,填写成绩报表,及时呈报裁判长。

6.2与司闸长、检查长、记录长保持联系。

7.记时长职责:

在没有自动记时设备,需人工记时情况下,记时长职权如下:

7.1赛前组织检查和校对记时器,调校误差。

7.2组织记时员研究技术和工作方法,明确分工。做到竞赛时正确、准确记时。

7.3与终点裁判长保持联系。

8.记录长职责:

8.1向大会有关部门报告比赛结果。

8.2核查各项记录,公布成绩。

8.3完整保管全部比赛记录,以备查证。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

一、全国性比赛均成立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1名和至少2名以上委员(主任和委员数相加应为奇数)。

二、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二)接受各参赛队比赛中的申诉。

(三)对申诉进行调查、听证、审议并做出最终裁决。

(四)对违规裁判员做出处罚意见,上报竞委会和组委会。

(五)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三、仲裁委员会纪律: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的申诉,由主任和全体委员倾听并做出受理决定。

(二)仲裁委员会成员与此申诉有关系的任何人员都必须回避,或者只能听取申诉,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参赛人员、参赛马匹的参赛资格进行审查。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二、马匹资格审查:

(一)参赛马匹须在近期经当地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并提供检疫证明,证明马匹健康无病、无疫症,并且能够承担竞赛负荷,方可参赛。

(二)已报名的马匹如因健康原因需更换,须经组委会指定兽医组(部)检查并签注(盖章)诊断证明。

(三)替补参赛马匹须按正式参赛马匹要求审查,以备替补。

第九条 救护组(部)

一、救护组设组长1人、医生1-2人、护士数人(视赛会规模而定。)

二、对运动员身体状况做出能否参赛的认定。

三、对竞赛中运动员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抢救和现场处理。

第十条 兽医组(部)

一、兽医组设组长1人(由大会组委会任命)、兽医2至4人(视赛会规模而定)。

二、兽医组职责

(一)核实报告马匹健康状况,确定是否可以参赛。在参赛单位因马匹伤病提出替换参赛马匹时,做是否应该被替换的鉴定。

(二)负责赛会期间兽医防疫卫生检查。

(三)参与马匹参赛资格审查工作。

(四)参与检录工作。

(五)监督、检查和举报对参赛马匹使用违禁药物事件。

(六)参加救护组,对发生意外事件的马匹进行抢救和处理。

(七)协助办理马匹回程的检疫事宜。

第三章 比赛通则

第十一条 马匹

一、参赛距离1600米以下的马匹必须年满3周岁,纯血马匹实际年龄应满2周岁。参赛距离16000米以上、5000米以下的马匹必须年满4周岁。参赛距离5000米及以上的参赛马必须年满5周岁。

二、参赛马匹性别不限,但公马不得扰乱比赛正常进行,否则裁判长有权现场取消其参赛资格:

三、参赛马匹品种按各次赛会规程规定执行。

四、参赛马匹必须装钉蹄铁。

五、参赛马匹必须经过调教,保证不扰乱赛场正常秩序,否则取消该马比赛资格。

六、参赛马匹运到赛区后,由参赛队向大会组委会报到。

七、报到后6日内,或赛前2日,由大会组委会主持,大会兽医参加,对马匹进行查验,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准后才有资格参赛。

八、经核准的马匹如果发病(流鼻血、跛行及其他意外伤病等),必须提交大会兽医出具的诊断证明,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才能退出比赛。马匹—旦进闸,开闸令(起跑令)一经发出.马匹即被视为已经参赛,不能退出。

九、已报名的马匹如需更换,必须距当日第一场比赛开始24小时(含24小时)以前向组委会申请,马匹因伤病需要更换时,须提交大会兽医诊断证明。因其他原因需书面申明理由,经组委会批准后才能更换。更换马匹的决定应及时由组委会向参赛队和观众公布,公布后更换之马匹方可参赛。

十、赛前24小时以内和通过预赛进入决赛的马匹,因故退出比赛者按弃权论处,不得替换马匹。马匹退出比赛应及时公布,通告各参赛队和观众。

十一、替换用的后备马匹必须是已经过正式报名,并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参赛资格的备用马匹。其他马匹一律无资格替换。每个代表队可以报名的备用马匹数量应按赛会规程规定执行。

十二、凡马匹参赛时必须于鞍下佩戴赛会规定和提供的号码布,其号码为该马参赛场的闸位号。此闸位号由裁判委员会主持当众抽签确定。

十三、如果有马匹在距比赛开始24小时以前退出比赛,其后序马已确定的号码依序前移,其替换马的号码排于该场最后。若赛前24小时内,有马退出比赛不准替换马匹时,则该号码空缺。

十四、参赛马必须仪容整洁,严禁鬃尾过长,马体肮脏,浅毛色马及有白章马匹尤需注意,以免影响观瞻。

十五、马匹参赛时,不允许无鞍具骑乘。鞍具包括:鞍、勒、鞍垫、肚带、镫及镫革。鞍勒种类及样式不限。马体佩戴其他装备,如胸带、兜尾、安全肚带(保险带)、低头革以及其他饰物自便,以不妨碍马匹视线、呼吸和运动为原则。

十六、同—项目每名运动员限报1匹马,每马—个赛日只能参赛一场。

十七、凡因流鼻血、腹泻、跛行等原因退出比赛的马匹,经治疗痊愈后,必须经过大会兽医组检查,确认批准后,方可再次参赛。

第十二条 运动员

一、运动员必须戴安全帽、穿马靴,服装整洁,不准带马刺。是否带马鞭自便,但马鞭长度不超过70厘米(为皮制或纤维制品)。严禁使用任何伤害马体的装备。

二、运动员报名及编排一经公布,如因身体不适及伤病需更换,需在开赛前12小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替换运动员有关资料。因身体不适及伤病不能参赛者,须有大会医生诊断证明,经组委会批准才能更换。更换运动员的决定应公布。替换运动员必须是已正式报名注册,并经资格审查合格者。

三、运动员应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参赛前、后服从竞赛工作人员的指挥。

四、运动员违反以上各项规定属于犯规,将受到处罚。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者取消当场参赛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赛会所有项目参赛资格,并给以处罚。打骂裁判人员的个人及所在运动队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组委会可建议所在省区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检录

一、运动员应按时赴检录处报到,听到点名时及时出场应答。检录处共进行三次点名,每间隔3分钟点名一次。第一次点名不到者给予警告,第二次点名不到者罚款100元,三次点名不到者按该场比赛弃权论处。

二、检录员详细检查每名参赛运动员的号码、服装及装备,核实马匹个体、号码、鞍具和装备。发现不符合规定者不准出赛。

三、兽医检查各参赛马匹健康状况,确认是否可以参赛。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检录长报告。

四、参赛运动员和马匹经检录长复核后通过检录。

五、通过检录后,运动员上马,至起跑闸前,交予司闸长(发令长)。个别马匹也可牵至起跑闸前,运动员再上马或马匹入闸后上马。

第十四条 司闸和起跑

一、3000米以下各距离比赛必须使用机械起跑闸箱进行起跑,3000米以上距离各项目比赛可使用起跑闸箱起跑,也可以采用拉绳起跑或进入起跑区后发令起跑的方式。

二、所有参赛马匹和运动员到闸箱或起跑点前报到后,必须听从司闸长(发令长)指挥,入闸前(或起跑前)司闸长再次提醒各运动检查鞍具及装备。

三、司闸长下令入闸后,各马同时分别按各自闸箱位置进入闸箱,务必使各马最快捷、安全、公平合理地进入闸箱。

四、司闸员有权将不肯入闸的马牵至稍远的地方等候,待其他马顺从入闸后,再使其入闸。必要时,参赛单位可根据组委会要求指派一名牵带员协助本队马匹入闸。

五、司闸长下令入闸起计时,限定该场所有参赛马匹务必于8分钟内入闸完毕。若个别马入闸不成功,超过规定时限,以致延误比赛时间,司闸长应立即报告裁判长,经裁判长决定,可令该马退出比赛。

六、马匹入闸后,若有马匹冲出闸箱,应尽快在8分钟时限之内重新入闸,否则按退出比赛处理。

七、参赛单位任何人不得进入马闸区域(每匹马指定牵带员除外),不得有意妨碍或阻止其他马匹入闸,一经发现有此情况,司闸长有权取消该单位或个人该场比赛的参赛资格。

八、参赛马入闸完毕,司闸员发出开闸信号(举旗示意),司闸长放开闸门,完成起跑。

九、开闸后马还不出闸,该马被视为已经参赛。除运动员本人外,不准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或帮助马匹起跑出闸,否则将取消比赛资格。

十、闸厢和闸门发生故障时,可以重赛。因闸厢故障无法使用而导致不能进闸时,立即报告裁判委员会,并向组委会报告闸厢故障及比赛延误原因。如果赛场没有备用闸厢设备则由裁判委员会决定以其它方式起跑,由发令长组织实施各场参赛马匹起跑。

十一、发令前参赛运动员骑马按抽签位置(相当于闸位)站立于起跑线后20米处,待发令喊“预备”口令后,即慢步进入起跑区,待运动员和马匹基本稳定后,发令员发出起跑信号,计时员看到第一匹马的头部通过起点线时,即应启动计时装置。

十二、运动员第一次抢跑,发令员给予警告,第二次抢跑即取消其比赛资格。

十三、起跑后最初200米距离内各马须沿着自己的跑道直线方向前进,不得抢道影响其他马匹前进。起跑后即须遵守有关途中跑的各项有关规则。

第十五条 途中

运动员在比赛途中如违反下列任何一款均为犯规,应取消其该项比赛资格。

一、超越前马时不论内侧或外侧越过,应以不妨碍其他马匹为前提。马匹抢道时,距后面的马三个马位以上,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变道。

二、比赛途中不得推人、拉人、撞人或阻挡他人前进。

三、扬鞭策马时,应前后挥鞭,不得骚扰妨碍或影响其他运动员,更不能用鞭子鞭打其他运动员和马匹。

四、比赛进行中不得使马骤停或突然转向,也不得曲折骑乘或蛇行骑乘以阻碍其他马匹前进。

五、比赛进行中运动员不得有意大声叫喊,不得互相讲话或做有暗示内容的动作,也不得与场外人谈话。

六、不得以马匹碰撞、阻挡和干扰其他马匹,以影响其争胜机会。

七、终点前200米距离内领先运动员必须直奔前方,不得斜向跑道一侧(向内或向外侧)以妨碍其他运动员和马匹冲刺。

八、比赛中不得以粗鲁动作或不正当方式催动马匹。

九、运动员因故落马或鞍具脱落时,必须从出事地点继续参赛,并且不得妨碍其他参赛马前进。

十、参赛马出闸后,参赛马必须在骑手的驾驭下跑完全程才能获得名次,在比赛途中若因意外及其他原因分别先后退出比赛,只剩一匹马时,该马必须跑完全程才被视为第一名。

十一、比赛中运动员应全力争取胜利,途中争取最佳位置,不得有意让马放慢速度或让出有利位置。

第十六条 终点

一、以竞速方式决出名次,运动员驾驭马匹以最短时间跑过全程,最先通过终点者为第一名,其次为第二名,依序类推。

二、参赛马匹鼻尖通过终点线垂直面的瞬间,即为跑完全程。

三、终点裁判长根据分割式终点摄像系统或该场比赛录像判断裁决名次。若赛场缺乏终点摄像设备或所用摄像设备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时,以终点裁判长目测为准裁决名次。

四、终点裁判长审核比赛结果后如无争议,即签发当场比赛结果,通过记录长呈裁判长签字,由裁判委员会负责人予以正式公布。

五、终点裁判长的裁决为最后裁决。除非仲裁委员会收到并决定受理有效申诉,经调查该申诉成立,才可更改名次。

六、到达终点前,运动员落马或马匹跌倒,运动员必须重新上马越过终点线才算跑完全程。

七、马匹通过终点时马背上没有运动员(因途中坠马或其他意外),取消其名次和成绩。

八、通过终点后,运动员仍须沿跑道前进200米后,再迅速离开跑道。

九、如果有两匹或两匹以上的马同时到达终点,可凭借终点分割式摄像设备分辨马匹名次。马匹到达终点先后相差在千分之一秒以内者,按负重情况决定名次,马匹负重较大者名次列前,若负重相同时,再按马匹体尺大小分先后。体尺小的马匹名次列前。

十、若终点摄像设备发生故障或遇恶劣天气不能准确判断名次时,以终点裁判长目测为准。判定为同时到达终点者,名次并列,出现并列第一名时,则无第二名,有并列第二名时则无第三名,依此类推。

十一、赛场如无自动记时设备时,则使用人工记时器,每匹马至少要用两块秒表测定成绩。由记时长领导记时员进行记时。

第四章 虐待马匹

第十七条 从马匹报到之日起,直到赛会结束日止,在举办赛会的城市、赛会地点、马厩、训练场和赛场内外的任何地方严禁粗暴对待马匹。

第十八条 按国际规则规定,虐待马匹是指有意地使马匹承受伤、痛,或不必要地使马不舒适,具体表现如下:

一、猛烈或粗暴地使用马刺和水勒。

二、给明显疲劳的马,跛瘸的马或受伤的马备鞍。

三、在赛场内、外粗暴地打马。

四、用刺激仪器或器具,刺激马体任何部位。

五、不给马饲料、饮水,不调训、活动马匹。

第十九条 对虐待马匹的处罚:

一、比赛中的虐待行为应向裁判委员会举报,比赛以外时间的虐待行为应举报到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赛会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任何虐待马匹的行为,应当即予以制止,给予警告。违纪者若不听警告,应立即举报。

三、裁判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对举报的事件应进行调查并决定处理办法。确定有虐待马匹行为时,应取消有关人员(或代表队)在整个赛会期间各项比赛的资格,并处罚款。(罚款数额由组委会规定)

第五章 场地、设备及器材

第二十条 赛场应设有平坦宽敞的沙地跑道,沿顺时针方向跑进。跑道宽度应不少于18.3米,直道应不少于400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0米,护栏挡板材料必须是木质或纤维制成,护栏向跑道内侧倾斜60—70度。

第二十一条 跑道应当平坦、软硬适度,无碎石、沙丘和凹穴,弯道外侧应比内侧稍高,呈2-3度倾斜。

第二十二条 起跑地点备有专门的机械起跑闸箱,备有彩旗作为信号用。短距离比赛(3000米以下)起跑后必须有200米以上直道,而后才转入弯道。

第二十三条 终点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 跑道的四个转弯点处应设有检查员,对比赛途中情况进行监视。应建有高台岗亭,最好装备有途中跑摄像监视系统或摄像机。

第二十五条 跑道内沿设距离标志,每400米一个。

第二十六条 跑道设门2-4处,供工作人员和马匹进出,派人员看守,比赛中全部关闭。

第二十七条 跑道外围或内圈建造救护车道,备救护车一辆、马匹救助车一辆,比赛中救护车沿此道跟进,以便及时进行急救服务。

第二十八条 赛场必须装备广播音响或闭路电视设备,供现场发布通告、公布成绩以及报道赛况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大会规程中公布赛场平面图,图中应标示出终点线以及各种赛程的起点位置、看台、马厩和检录处位置。

第三十条 配备终点摄像监视系统和自动电子计时设备。如无自动电子记时设备,则需配备一整套人工记时仪器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配备对讲机及望远镜,供组委会、仲裁委员会、裁判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裁判长及检查员使用,进行观察、监视和通讯联系。

第三十二条 比赛场地附近应设有马匹亮相和颁奖区域。

第三十三条 赛会组委会审定下发的各类竞赛表格。表格式样由组委会根据竞赛规则结合赛场具体条件设计和印发。

第三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配备备用起跑闸厢和工具箱。

第六章 申诉

第三十五条 申诉

一、提出申诉(组委会可印制大会统一使用的申诉表格):

(一)向仲裁委员会呈交的书面申诉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或申诉代表单位的名称;

2.申诉目的及详细说明;

3.申诉理由;

4.被申诉的对象及有关方面;

5.申诉者(申诉单位领队)签字;

6.有关证明资料及附件的一览表。

(二)上交的请求要以书面形式陈述,并附上其他相关的材料,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三)接到申诉报告后,仲裁委员会要检查本申诉是否有效。

(四)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诉之后,负责通知申诉单位。

(五)申诉的递交时间限制为全部比赛结束后60分钟内。

(六)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申诉以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申诉将不予受理。

二、审议和听证:

(一)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审议、专家评定和取证,也可以要求各方的有关人员和其他人员到场,也可以要求涉及的各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有关的材料。

(二)仲裁主任要决定各方参加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原则上,听证要在比赛所在地进行。

(三)仲裁委员会在听证会后进行评议,如果评议意见不统一可进行表决,若出现平票,由仲裁主任做出最终裁决。

三、裁决:

(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再受理重复申诉。

(二)委员会主任要向各方人员发出仲裁裁决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费用

一、所有申诉人都要在提出申诉请求的同时,交纳给仲裁委员会1000元人民币申诉费,否则,请求不被接受。

二、关于裁决诉讼的费用问题:如果申诉方胜诉,则退还申诉费1000元,如果申诉方败诉,将不退还申诉费。

第三十七条 涉及有奖名次的申诉,如果胜诉,其名次由后面马匹依顺序晋升。由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联名写出书面报告呈报组委会,经批准后重新公布该场经更正的名次。

第三十八条 所有申诉一经备案,除仲裁委员会同意外,一律不能撤回。

第三十九条 未得到仲裁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结果之前,一切按原裁决执行。

第七章 行为准则

一切参与赛马的有关人员都必须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第四十条 必须优先重视马匹和善待马匹。

第四十一条 一切护理措施和兽医处置都必须确保马匹健康。

第四十二条 鼓励用高标准解决马匹的营养、健康、安全和环境卫生问题。

第四十三条 比赛承办单位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的清洁马厩和钉掌设备。

第四十四条 对马匹运输期间的饲喂、饮水、通风和保持环境卫生,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第四十五条 加强跑马训练和实践的教育工作,促进马匹保健和兽医方面的科学研究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为了对马匹有利,也必须关心运动员的健康和能力。

第四十七条 不但在比赛中,而且在训练中,都必须坚持规则中有关马匹健康和善待马匹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参赛运动员和马匹比赛期间的意外保险由各代表队自行办理。比赛期间,各队运动员和马匹所发生意外伤害和事故,主办和承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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